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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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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会标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简介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IGIPF)是由中国、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韩国、新加坡等二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共同发起的国际性合作组织。以推动地理标志产业的协调、合作与发展为己责,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将设十二个专属委员会,共有正式会员一千六百多家。会址在香港湾仔洛克道171号。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性质
立足于国际,在平等互助基础上,为成员与成员、成员与非成员之间日益扩大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帮助与支持。IGIPF秘书处目前设在香港。
构建一个平等、民主、高水准的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组织,通过促进地理标志保护界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国家及世界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目标的实现。
联合会理事会共有三十一位常任理事,包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属委员会主席、创会理事和独立理事。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理事会主要成员: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会长
轮值主席:汤姆•格瑞斯
本届会长:1名
汤姆•格瑞斯博士是美国政府Inter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Federation的重要发起人之一,社会学者,也是地理标志保护专家。他曾在斯洛伐克讲授地理标志保护生态学和社会地理标志保护计划。并授助过美国以外许多农村。他除了在政府做社会发展研究外,还在厄瓜多尔、委内瑞拉、波兰和斯洛伐克举办研讨会。他的手册被翻译成几种文字在世界广泛应用。汤姆•格瑞斯博士以其在研究领堿所做的突出贡献而获得2001年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理事优秀奖。“自然发展”项目己获得2001年国际发展协会组织创新奖。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委员会:
IGIPF蔬菜行业委员会 IGIPF中药材行业委员会 IGIPF水产行业委员会 IGIPF家禽畜牧行业委员会
IGIPF果品行业委员会 IGIPF茶叶行业委员会 IGIPF酒类行业委员会 IGIPF粮油行业委员会 IGIPF菌类行业委员会
IGIPF传统工艺品行业委员会等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使命:
1、 为国际及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界专家,学者提供一个高层对话平台;特别服务于中小型地理标志保护企业、团体,帮助他们拓展市场空间和知名度,为他们提供有力的市场支援,建立伙伴关系。以增进和深化地理标志保护贸易和投资联系。
2、 增进国际区与世界跨地域,跨领域的相互理解,增强国际区与世界相关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在寻求增长和进步过程中和谐共生。
3、 建立网络机制和战略联盟,增加地区间、行业间的贸易和投资机会。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战略:
1、 经常性地举办各种会议,如组织年会,展览会、研讨和座谈,讨论和推介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发展、贸易、投资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问题。
2、 激发各国各地区相关地理标志保护机构间的主动性,促进和强化各国各地区间地理标志保护社团或商业团体之间在地理标志保护合作、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伙伴关系。
3、 把握可能影响地理标志保护经济的全球和地区性经济发展趋势。
4、 甄别随时出现的、可能影响地理标志保护经济的各种问题并发布相关资讯,揭示和彰显新出现的投资机会。
5、 开展有助于实现IGIPF宗旨的各类研究活动。
6、 通过网络化的安排,增进相关行业间的联系。
7、 成立一个研究及培训中心,以增强组织成员的管理和创新能力。
8、 我们还同意设立适当的机构,以实现IGIPF的理想和目标。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组织机构章程》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INTER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FEDERATION(IGIPF)。
第二条IGIPF 是国际区地理标志保护业非赢利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IGIPF立足于国际地区,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成员的权益,加强成员间、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发资源,开拓市场,促进成员事业兴旺发达,推进全球地理标志保护业的发展。
第四条 香港为IGIPF秘书处常设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IGIPF遵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成员的道德文化和习俗。
第六条IGIPF的活动范围
(一)每年召开年会、研讨及其它专题会议;
(二)在全球设立办事机构,为成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三)提供区域及全球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动向;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培训与咨询;
(四)推选国际地区最佳地理标志保护人物等年会奖;
(五)成立研究及培训中心,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六)每年在成员所在地轮流举办国际地理标志保护推介会,向公众宣传和推介会员。
第七条 IGIPF成员分为创会成员、基础会员、荣誉会员和终生会员。
第八条 业界有一定成就和影响、承认本章程的机构与个人,接受本章程的约束,均可申请为IGIPF正式成员。
第九条 IGIPF成员注册的程序是:
(一)提交注册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注册通知书》。
第十条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联合会合作组织的成员,可享有以下权益:
(一)享有对IGIPF工作的发言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IGIPF有关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三)享有社会各界和会员之间给予的特别优惠;
(四)有权使用IGIPF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和咨询;
(五)有权参加IGIPF组织的年会评选活动;
(六)有权要求IGIPF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有权提议IGIPF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八)有权向IGIPF推荐或培训人才;
(九)享有IGIPF赋予会员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IGIPF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IGIPF成员大会及相关活动;完成IGIPF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IGIPF的形象;为IGIPF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IGIPF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和取消资格
(一)因故退出IGIPF的成员,书面通知秘书处,秘书处报告理事会。
(二)任何成员,如违背章程、信誉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活动的,报告理事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均会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IGIPF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四条 IGIPF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IGIPF理事会须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IGIPF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七条 IGIPF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IGIPF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IGIPF签署重要文件,批准IGIPF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IGIPF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是IGIPF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IGIPF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IGIPF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和开展活动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IGIPF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IGIPF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IGIPF的资产在理事会的管理下使用。并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附则
第二十五条 IGIPF修改章程,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IGIPF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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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09-7-31 15:26: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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