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立法与保护范围
(一)立法
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是在1992 年7 月14 日通过的EEC2081/92 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农产品和食品(foodstuffs)实施地理标志保护(PGI)和原产地保护(PDO)。2003 年4 月8 日,欧盟理事会692/2003 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名称的范围、第三国名称的注册范围和受保护的范围等进行了修订。
(二)保护范围
不同国家对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范围不一,有些国家不仅对农产品进行保护,也对工业产品提供保护。欧盟对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主要分为3种:食用农产品、食品、非食用农产品。根据欧盟委员会协议附件1,食用农产品主要是指肉类及相关产品;食品包括啤酒、植物饮料、焙烤食品、果酱和胶体食品、芥末胶、面制品,2081/92条例的附件1对此有相应规定;非食用农产品在2081/92条例的附件2中也有相应规定,包括干草、香精油、原木塞、动物皮毛、花及装饰类植物、羊毛、柳条等。2081/92条例不对工业产品、碳酸饮料及葡萄酒工业产品进行保护,但在2003年的条例修订中增加了对葡萄酒醋的地理标志保护。目前,欧盟已有20个受保护的矿泉水名称,但是2003年对条例的修订中,不再受理矿泉水的保护注册申请,已经受保护的矿泉水产品也将在2013 年12 月31 日起退出保护范围。
(三)保护类型
根据2081/92 条例,地理标志保护分为2 种类型:地理标志保护(PGI)和原产地保护(PDO)。PDO 要求的条件比PGI 更为苛刻。PDO 和PGI 均是对传统产品、传统工艺实施保护,受保护的产品均是在某一特定的地理范围内生产,产品的质量与特征取决于该地理区域的特点。PDO 和PGI 均有特定的标签标识。其区别在于:(1)PGI 的注册名称必须是地理名称,但PDO 既可以是地理名称也可以是传统的非地理名称;(2) PGI的原材料可以来自于该地理区域之内,也可以来自于该地理位置之外,但其制造地必须在该地理区域内,而PDO无论是生产、加工、原料准备3个环节都必须在受保护的地理区域内,PGI 只需满足其中的一个环节;(3)如果由于产地原料供给受限、生产原料的特征依然存在以及有相关的措施来确保原料的品质与地理区域内原料一致,那么只要来自受保护地理区域内的原料用量大于来自加工区域内原料的用量,其产品依然可以受PDO 保护。
二、地理标志保护注册要求与程序
(一)注册要求
只有传统地理或非传统地理意义上的农产品/食品可以受到地理标志保护,其地理区域可以是一个地区、特定的地方或一个国家。
1.PGI 和PDO 注册产品名称要求
(1)产品必须体现特定的品质;(2)传统地理或非传统地理名称描述的农产品/食品品质必须与登记的地理区域特定的自然或人文环境相一致;(3)通用名称不可以注册,是指已经成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称,如法式炸薯条;(4)与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系有冲突的名称不可以注册,因为易于误导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做出正确判断;(5)与欧盟商标发生冲突的地理标志不能注册,地理标志不可以利用已有商标的声誉。
2.PGI 和PDO 注册申请者要求
生产商协会和贸易商可以提出申请PGI 和PDO 注册。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使用当地或传统的生产工艺;(2)产品具有与其它类似产品相区别的特点;(3)地理区域与邻近区域具有明显区别。
3.PGI 和PDO 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者必须向地理区域所在的欧盟成员国官方管理机构递交产品说明书及欧盟2081/92条例第4款规定的相关内容。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描述以及原材料、理化及卫生特点,生产商名称、地址,产地的地理定义与特征描述,传统生产加工方法的描述,地理区域与产品之间联系的详细说明,标签、包装与标识等。
(二)注册程序
欧盟受理PGI 和PDO 申请注册的主管机构是:(1)欧盟委员会的农业分部质量政策处;(2)欧盟成员国官方管理机构。由于欧盟的成员国各有其不同的立法历史,因此,欧盟的立法既反映了所有成员国之间的立场,同时并不限制其他成员国存在自己的立法,以此协调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2个层面:一是欧盟成员国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二是欧盟范围内的保护。PGI 和PDO 申请注册既可以是国家范围内,也可以是欧盟范围内。
1.国家层面——向欧盟成员—国申请PGI和PDO注册程序
法国:法国对原产地的保护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13世纪。 1912年,法国政府授权一生产商生产奶酪的权利。1919年,法国通过立法保护原产地,1990年和 1994年通过立法修正,并纳入消费权益保护法典中。申请在法国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AOC)的注册程序如下:(1)首先成立保护委员会来对相关资料和申请材料进行管理;(2)准备申请材料;(3)向法国原产地保护国家委员会(INAO)和政治经济委员会(DPEI)递交申请;(4)原产地保护国家委员会(INAO)审查后提交国家委员会;(5)国家委员会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历时3~9个月;(6)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7)国家委员会检查批准/推迟/拒绝,注册仅在法国领土生效。申请注册时间可能耗时5 年左右。在法国,共有4个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国家委员会,包括酒及饮料委员会、乳制品委员会、农产品委员会和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目前,在法国已有6000 余种葡萄酒作为原产地名称注册,而在欧盟仅2000 种受到保护。
意大利:没有对PDO 和PGI 进行专门立法,但是有关于奶酪和葡萄酒等方面的立法。在意大利申请PDO和PGI注册,其材料将会自动转交至欧盟委员会。申请主体可以是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和生产者协会。申请程序为:向原产地国家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转交至农业政策主管部长—提交欧洲委员会。农业部负责对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审查和协调。
西班牙:对地名的保护历史很长,但没有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88年,西班牙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1994年,第一次制定了与欧盟2081 /92条例直接对应的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部门法规。在西班牙,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程序有2种:一是仅涉及一个自治区的地理区域,则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的农业部门有权处理注册问题;二是涉及多个自治区,则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德国:1995 年在《商标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德国注册受理部门除专利商标局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联邦农业和食品局及与食品工业、食品贸易相关的部门。申请程序如下:专利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利益主体和部门的评价—提交联邦司法部—转交欧盟委员会。专利商标局仅仅是对申请材料形式上的审查和转交,因而没有真正国家层面意义上的注册。审查约历时3~6个月。
英国:直至现在,英国没有适用于本土的PDO 和PGI 立法,欧盟2081 /92条例可以直接应用于英国领土。英国受理PDO 和PGI 申请的主管部门有环保局、食品与乡村事务局,主管部门受理以后直接转交至欧盟委员会。在英国,没有真正国家层面意义上注册的可能性。
2.欧盟层面—向欧盟申请PGI 和PDO 注册程序
(1)向地理区域所在地欧盟成员国官方主管机构递交申请书。(2)成员国审查后转交至欧盟委员会。(3)欧盟委员会审查,历时6 个月。欧盟委员会审查期间,须向欧盟科学委员会征求有关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相关意见。欧盟科学委员会通常由7名常委和7名非常委组成,任期3年。欧盟科学委员会对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相关因素、名称的通用性、产品的传统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费者可能被误导的风险性和与产品商标的冲突等进行技术审查。欧盟委员会必须在6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信息公告期间没有异议,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名称注册。此外,对于同音异义词注册作了相关规定。
如果欧盟委员会认定名称满足受保护的要求,则:
(1)欧盟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名称保护。(2)对注册名称为期6 个月的官方公告(OJ)。(3)6个月公告期间,欧盟成员国可以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4)阐述反对的理由。(5)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或反对意见不予接受,则名称进入欧盟注册并在OJ上出版。(6)如果欧盟委员会接受反对,则在3 个月内成员国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协议,欧盟委员会将对产品名称注册并出版;如果意见不一,欧盟委员会将根据 2081/92条例中的第15条款采取决策,审查传统公平性和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名称不满足受保护要求,则:
(1)欧盟委员会不再单独做出决策,而是与由成员国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出决策。(2)欧盟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处理草案。(3)管理委员会通常在3 个月时间内答复。(4)如果管理委员会答复意见与欧盟委员会一致,则欧盟委员会采取一致措施。(5)如果意见不一或未予答复,欧盟委员会必须及时向欧盟理事会提交建议。(6)欧盟理事会按多数原
则进行表决。
三、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与撤销
(一)保护期与共存期
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通常是从注册申请提交之日开始计算,而非注册日开始计算。一旦地理标志保护在欧盟注册,则保护期将为无限期,直至地理标志被撤销为止。成员国向欧盟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时,可以向申请者提供自申请之日起的过渡性保护。自申请之日起,产品可以受到为期5 年的调整期。调整期间,申请者以外的生产商和产品可以与受保护的产品共存。如果已经在国家层面受保护的产品向欧盟提出注册申请,那么国家层面的保护将自动丧失。
如果成员国和第三国中已有与注册的地理名称相同的名称,而这未注册的名称在欧盟理事会(EEC)2081/92条例生效以前已经合法使用了25年以上,而且非注册名称的使用并未从注册名称的声誉中获得过商业利益,或则根本不可能也从来没有误导公众,那么,注册名称与相同的非注册名称可以共存,共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商标与地理标志可以共存。(1)如果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以前已经存在相同名称的商标,如果该地理标志名称可能误导消费者,那么不应当再注册地理标志。(2)如果先有地理标志申请,之后申请相同名称的商标将被驳回。(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然后再申请相同名称的地理标志,在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根据地理标志优先权,地理标志可以与商标共存。
(二)监管结构
欧盟2081/92 条例第10 款对地理标志的监管作了规定。地理标志的使用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监管不仅包括政府监管,也包括民间团体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管。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地理标志使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欧洲标准EN45011对产品的管理和控制标准作了相关要求,对地理标志产品必需要求其特定品质与地理特征紧密相连。“独立性、第三方监管、统一标准”是欧盟对地理标志监管的三大原则。
(三)受保护的范围
已经申请的地理标志可以获得以下保护:(1)授权以外的直接或间接商业用途;(2)误用、模仿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3)任何对产地、原产地或关键品质特点的错误暗示和误导;(4)其他误导公众的行为。通用名称不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已经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的使用不可以转让,地理标志是独立于商标之外的一种知识产权。
(四)撤销
只有欧盟委员会有权撤销地理标志保护。根据2081/ 92 条例第15 款,在下列2 种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可以撤销地理标志名称的注册:一是提交原产地保护注册申请的侵犯了其他团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被要求撤销的;二是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受保护的名称产品的特定品质不再能够得到保证的。
四、第三国向欧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可能性
根据WTO 有关协议,欧盟应当允许欧盟以外的第三国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并保证不受歧视。非欧盟国家享有与欧盟国家同等保护水平、同等监管水平、相应注册程序的权利。
2003年欧盟692/2003条款对2081/92条例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保证第三国获得同等申请权利的条款。第三国向欧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程序为:(1)首先由产品所在国的官方主管机构受理申请 PDO / PGI;(2)受理国依照立法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转交欧盟委员会;(4)欧盟在6 个月内进行审查。可能的结果是欧盟审查后认可注册申请,并发布公告。在5 年之内,所有WTO 成员国均可提出异议。欧盟委员会根据多数原则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如果欧盟委员会不支持注册申请,但欧洲理事会认为应受保护,那么,需要对此公告,再重新开始原来的申请程序。其程序极为复杂。
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欧盟以外的国家向欧盟提出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所以,还无法确认第三国在欧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难易程度。欧盟成员国向欧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所需的正常时间为1.5~3 年,而第三国向欧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需要3~5 年。欧盟成员国也可以与第三国合作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例如希腊的奶酪,其注册申请与其他国家一样存在相同的过渡期。
WTO 成员国对欧盟这一立法的互惠性提出质疑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斯里兰卡、墨西哥、新西兰。持支持态度的国家或地区有:匈牙利、捷克、塞浦路斯、保加利亚、土耳其、马耳他、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台湾。
摘自《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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