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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概述

(一)概述

  在欧洲的层面上,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首先,《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共同体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第40/94号令)。此外,还有几项法令对某些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做出了详细规定。除欧洲联盟理事会有关烈酒和葡萄酒的条例外,还有所谓的《特质条例》。然而,这些详尽的条例只是涉及到产品的某些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涉及面更广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欧洲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体系。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2款,该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整个欧洲共同体具有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二)欧洲联盟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农产品及人类消费的食品。它区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说明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国家,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性实质上或完全取决于由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独特的地理环境。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第2条第2款(a)项].而地理标志则是指用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直接标志,该产品因其产地而具有特别的品质、声誉或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备的任一工序是在当地完成的,即已足够[第2条第2款(b)项].

  该条例颁布以后,对于“地理标志”这一术语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条例中的“地理标志”仅指那些产品的特性与其地理来源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志;而另一种观点则将条例也适用于没有上述因果关系的一般标志,使该标志仅仅表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与此同时,欧洲法院对该条例做出了司法解释:一般地理标志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既然该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声誉应以其标志为基础,那么依据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它就要求标志必须是品质标志。因此,一方面普通地理标志未被纳入该条例;另一方面,该条例也并未规定地理来源必须对产品有可证实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被保护(及注册)的标志有诸如“Lübecker Marzipan(吕比克杏仁糖)”、 “Nürnberger Lebkuchen”(纽伦堡蜂蜜果脯饼、“Aachener Printen”(亚琛糖果)等。

  原则上,所谓“间接标志”不受保护。依据该条例第2条第3款,如果所标示的产品客观上确实具备根源于其产地的品质特征,则此种标志只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此外,纯粹的“类别标志”也不受保护。该条例第3条对“类别标志”做出如下定义,即农产品或食品的地理名称,虽然与该农产品或食品的原产地或销售地有关,但已成为农产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称。

  依照该条例第6条第3、4款的规定,在欧盟委员会管理的注册簿上注册名称即可获得在整个欧洲范围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向各成员国主管部门递交。依据《德国商标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由设在慕尼黑的德国商标局受理在德国的申请。但是,所申请的地理标志所涉及的地方必须是在理事会条例的管辖区域之内。申请必须明确指定将要在哪一类农产品或食品上使用申请注册的标志(参见条例第4条)。自申请在欧共体官方刊物上公布后六个月内(条例第6条第1、2款),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就此注册提出异议(条例第7条第1款)。法定权利受到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仅能向各成员国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在德国,仍由专利商标局受理(条例第7条第3款,《德国商标法》第132、135条,《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0、61条)。如果争议各方不能达成合意,则由欧盟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申报的地理名称获准注册之后,其产品符合既定规范的任何人,均有资格使用该名称,可附有英文缩写“PDO”(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或类似的本国传统标示(参见2081/92号条例第4条和第8条)。基于上述注册所产生的共同体范围内的保护,具有双重效力。一方面,条例第13条第1款禁止出于商业目的在未经注册的商品上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注册的名称,这就将大多数来自其他地区的生产商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即使位于注册区域的生产商,如果其产品(如成分、生产工艺等)不符合注册规范,也不能使用该地理名称。此外,该条例第13条第1款(b)项禁止滥用、仿冒及误导性使用地理名称,即使注明了产品的真正来源地,或使用其译名,或在使用的同时附注诸如“风格”、“类型”、“方法”、“如同产于(某地)”、“仿制品”等类似的词句。其结果,即使因使用否定性添加词而排除了任何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关于这一点,“误导性”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只要可能使公众以为某种产品与使用受保护标志的产品有关联,就可视为具有“误导性”。所以,在一种蓝色乳脂干酪上使用“Canbozola”商标,被认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对原产地名称“Gorgonzola”(意大利“戈贡佐拉”干酪)的误导性使用行为。

  根据该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标志注册还有一定效力,即受保护的地理名称不能再作为类别标志,即使此种意义上的转变事实上已经发生。


来源:      时间:2009-7-31 15:13:45